人大法工委:反电诈有必要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打击治理合力
作者:drake | 分类:热点资讯 | 浏览:44 | 日期:2022年09月05日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电信网络诈骗日趋呈现跨国、跨境组织性、规模性特征,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有何着力?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集体采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处长张义健表示,对于前科人员要结合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作出判断,实现有力打击、精准打击。
与此同时,电信网络诈骗还呈现组织化、链条化、精准化等特征,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协作犯罪,“非常有必要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打击治理合力”。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姜国利介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趋呈现出跨国有组织特征。诈骗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呈现出多行业支撑、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征。集团头目和骨干往往躲在境外,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骗招募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赴境外从事诈骗活动,目前在柬埔寨、菲律宾、阿联酋、土耳其、缅北等国家和地区,仍有大量犯罪团伙向我民众实施诈骗活动。集团头目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指挥境内人员从事APP制作开发、引流推广、买卖信息、转账洗钱等各类违法犯罪,境内境外衔接紧密,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征日趋明显。
在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方面有哪些立法着力点?张义健表示,目前,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占比高,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是打击的重点和难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于治理跨境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管辖方面,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对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适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
二是规定出境限制的措施。对前往涉诈严重地区且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嫌疑的,或者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境限制措施。这一规定,是结合目前电信网络诈骗跨境实施的突出特点和治理需要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明确的,实践中要注意精准适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结合具体情况对重大涉诈活动嫌疑作出判断和决定,同时对于前科人员也要结合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判断,决定是否限制出境。总之,要有力打击、精准打击人员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三是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规定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情报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合作效能,坚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张义健指出,与传统的诈骗相比,电信网络诈骗利用技术手段钻管理上的漏洞,呈现组织化、链条化、精准化等特征,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协作犯罪。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打击治理合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政法部门的惩治责任、企业的防范责任、公民提高防范意识等作出全面规定,组合出拳,形成合力。
张义健还称,加强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职责是建立完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一是规定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地方政府要担起属地责任,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展综合治理。二是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加强依法打击,金融、电信、互联网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诈工作。三是规定法院、检察院要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四是规定了政府部门间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协同配合和联动机制。五是规定金融、电信、互联网部门对有关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防范职责。六是规定部门工作人员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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